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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符合三个条件:(1)生产经营需要;(2)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是用人单位与工会的协商;二是与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如果企业未经协商,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则有权对此加以拒绝;(3)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公司安排的加班不能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员工可以拒绝。公司以员工不加班为由将其解雇的,属违法解雇,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和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一条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之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不低于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没有休假,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报酬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支付加班费;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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