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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不是必须登记,处理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外,以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不需要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对于需要登...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三条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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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登记规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第十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时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抵押权生效。
抵押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 从抵押权生效的条件来看,抵押权登记包括形式登记和实质登记。 所谓形式登记,是指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只具有确认或证明的效力,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 所谓实质登记,是指抵押权的生效必须经过登记,否则抵押权不能成立。也就是说,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是不同的时间点,抵押合同的生效必须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为准。 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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