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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申请书》; 2、《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土地估价报告书》(原件); 4、《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或主...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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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不动产抵押已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无论当事人办理还是不办理抵押物登记,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时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抵押权生效。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土地估价报告书》(原件); 4、《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或主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原件); 5、抵押地块红线图(原件3份); 6、抵押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7、属委托代办的须提交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证明(原件); 9、地籍档案证明(原件); 10、其他相关资料。注: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镇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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