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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防暑降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降温费、高温费属于防暑降温费用,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不允许扣除。《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国税发[1994]89号二、关于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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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是体现政府关心劳动者的一项制度保障。为保证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关心劳动者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规定,在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基础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说法:《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在高温天气下继续安排生产,又无法保证适当工作环境的,须按日支付高温津贴。同时规定了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应注意的是,高温津贴是以工作环境为发放条件的劳动保护措施,与本市规定的职工普遍享受的福利项目防暑降温费不同,二者不能相互代替。
防暑降温费总局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各地一般是规定企业所得税前有扣除标准,但对于方面是要并入征税的,因为不是免税收入。对于餐补是有免税规定,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实际发生的餐补,并符合规定是可以免征个税的。
1、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2013〕37号),在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最高日气温在35℃以上,含35℃),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户外露天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2、2018年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每月158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或者一次性向在职职工发放,不得用实物代替。据悉,防暑降温费用的月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2017年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月标准约为158元,4个月合计632元,比去年增加近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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