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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购置的房产,婚后添加女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4-12-0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所有权变更是一种常见情况。例如,夫妇双方可以同意将其中一人的婚前房地产在房产证上添加另一方的姓名,从而对该房地产做出新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这种改变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并在离婚时参与扣除其他共同财产之后的剩余财产划分。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周期内共同持有和控制的所有形式的财物和资产。从夫妻俩结婚的那一刻起,直到其中一个去世或离婚为止,这期间的任何夫妻之间获得的财产,除非双方另行达成过特殊协议,否则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不动产来说,即使是男方在结婚前购买并持有的单独财产,只要他在婚后的某个时刻愿意将其配偶的名字添加到房地产证上,这个行为就应当被解释为其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无偿赠送。否则,对方是不可能获得在该物业上添加名字的权限的。 这样做的结果是,这个房地产现在已经成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女方也有权分配这个房地产的所有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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