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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在买房时是否加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4-11-1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如果在婚后进行了房产证上的姓名变更,则该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房产证书上添加了配偶的名字,可以视作夫妻对其婚前财产所有权的重新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确认为夫妇的共通财产,并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参与财产的分割处理。 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和支配的财产。有关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是指从男女双方结婚之日起直到其中一方死亡或离婚为止的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内,夫妻双方所获得的财产,除非双方事先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男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原本应归属于个人所有。如果他在婚后将配偶的名字添加到了房产证书之上,这可能被视为一种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是不可能实现添加名字的操作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便成为了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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