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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分包方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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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如果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则不属于劳务分包。
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2004〕14日)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分包建设项目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具体而言,符合下列条件的,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视为有效:(1)劳务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项目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材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和小型机具及辅料。如果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则不属于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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