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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按照工作年限*平均月工资。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计算的。
我在某保险公司工作,并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今年8月,公司欲将我调入客服部门工作,我当即表示不同意。没过几天公司下文将我调整到客服服务部。我不服从,继续每天在原岗位上班。为此,公司以我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为由,于9月单方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我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不合理。可以和单位协调,如单位不同意,你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赔偿金。而且合同已经到期,单位应当在保持不少于原有待遇的情况下和劳动者续签合同,现单位没有签订合同,2012年4月到9月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说的是,劳动者非本人原因,比如受原单位派遣,到另一个新的单位工作,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在新单位合并计算。原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以后与新单位解除合同的,应将原单位已经补偿的年限扣除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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