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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企业所得税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的时候,不把所得...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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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企业所得税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的时候,不把所得税也减了。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种类 (一)工资、薪金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三)社会保险费; (四)利息费用; (五)借款费用; (六)汇兑损失; (七)业务招待费;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九)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十)保险费; (十一)租赁费; (十二)劳动保护费; (十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十四)有关资产的费用; (十五)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十六)资产损失; (十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下原则可能会出现在未来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 (一)税法优先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税法协调原则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法空白原则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一)权利责任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当确认扣除,而不是实际缴纳。(二)配比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产生的费用应当在费用应当配比或应当配比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延迟申报扣除。(3)相关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扣除的费用必须与从性质和根本上获得应税收入有关。(四)确定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扣除的费用无论何时支付,其金额都必须确定。(五)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必须符合一般的经营规则和会计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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