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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薪金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三)社会保险费; (四)利息费用; (五)借款费用; (六)汇兑损失;...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借款费用,利息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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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一)总原则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工资、薪金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三)社会保险费; (四)利息费用; (五)借款费用; (六)汇兑损失; (七)业务招待费;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九)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十)保险费; (十一)租赁费; (十二)劳动保护费; (十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十四)有关资产的费用; (十五)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十六)资产损失; (十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我国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的税费除交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以外,其他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费均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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