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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责任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当确认扣除,而不是实际缴纳。(二)配比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产生的费用应当在费用应当配比或应当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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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能否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部分可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的纳税制度在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我国采用纳税制度。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企业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费用标准。实行纳税工资扣除方法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按纳税工资扣除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工资在纳税工资标准以内的,超过实际扣除标准的部分,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合理扣除原则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中国取消了税务工资制度,采用了合理扣除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允许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工资、薪金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三)社会保险费; (四)利息费用; (五)借款费用; (六)汇兑损失; (七)业务招待费;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九)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十)保险费; (十一)租赁费; (十二)劳动保护费; (十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十四)有关资产的费用; (十五)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十六)资产损失; (十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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