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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企业所得税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的时候,不把所得...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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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企业所得税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的时候,不把所得税也减了。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种类 (一)工资、薪金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三)社会保险费; (四)利息费用; (五)借款费用; (六)汇兑损失; (七)业务招待费;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九)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十)保险费; (十一)租赁费; (十二)劳动保护费; (十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十四)有关资产的费用; (十五)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十六)资产损失; (十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下原则可能会出现在未来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 (一)税法优先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税法协调原则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法空白原则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社保费能否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部分可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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