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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问抵押签是否有效。抵押合同是为了保障债权能够顺利实现的从合同,因此在债权到期或者没有确定是否将不履行债务之前,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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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借款合同后,抵押合同若满足相应的生效要件(l例如不动产要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合同也是有效的。 【相关延伸】 问: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有哪些? 答:《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在登记部门登记后,开始设立抵押权。 2、正常情况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同时的情况。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去登记,债务人将抵押物又抵押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此时的抵押权归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向债务人主张赔偿。如果抵押合同无效,而抵押权又设立了,那么又牵扯到登记部门的违规,如果登记部门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直接主张债务人进行赔偿就可以。 3、所以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是不生效的。
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属于合同法里的主从合同,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1款之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注意这里是从合同的效力由主合同决定,但是这两个合同在成立生效上则分别独立,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一经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抵押合同就应当成立并立即生效,根据是《物权法》第15条。但是抵押合同生效并不一定代表抵押权的建立,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87~189条之规定,对于抵押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起成立,即对于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对于动产抵押的,未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不得对抗第三人,注意这里抵押权成立与否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故本问题中,签订了抵押承诺书那么该抵押合同已经生效,但抵押权是否成立要看抵押标的物是什么,由于一方过错导致抵押权未成立的,要承担对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但不承担担保物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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