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灭火救援工作。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
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发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组织考核;(二)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实施情况开展年度检查;(四)保障消防投入,使消防装备、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与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需要相适应;(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接到通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专业技能训练,落实执勤值班制度,保持人员、装备处于战备状态;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提高扑救火灾的技能。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志愿消防队员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1人已浏览
759人已浏览
18,916人已浏览
1,3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