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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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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我是2009年12月31日在郑东新区观屿国际购买一套房,合同的交付日期是2010年12月31日,拖延到2011年1月19日通知交房,结果去验收房时根本不符合交房条件:我们什么也没有看到,拒绝签字开发商说;“逾期不办理而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我们个人承担”我们老百姓只是买房,又不懂法律,又是霸王条款,没有办法,只好签字--交物业费-给钥匙-去验收房屋;(室内:门窗不合墙体裂缝不平,消防设备没有,小区没有绿化,外墙体粉刷露底监控,暖气都没有,房子层高不够交房五大主体证件没有,)合同约定房产证是自交房之日起27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证至今还没有下来。我们多次找相关部门,信访局等,他们以各种理由拒绝,房子2年多了,五大主体表,竣工备案表,小区规划表我们没有知情权吗?现在开发商又让我们补房屋差价款?到现在交房时存在的问题;墙体裂缝,消防设备,暖气,一直没有解决。我们想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告诉我们说,只有法院才有权利调我们小区的资料,我们只有用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真诚恳请法律大人,专业人士帮帮我们,解决我们小区的实际问题。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而明确了开发商对买受人申请办理产权证负有的是协助义务。因此,房屋买受人是申办房产证的法定义务人,开发商负有协助的义务。所以说,办理房产证并不是开发商的必然义务,法律规定开发商在办理房产证时承担的是协助义务。但是,如果购房合同约定,由开发商代为办理房产证,那么开发商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开发商逾期不办理房产证的话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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