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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请一年(含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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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常常会有这样一些矛盾,我认为这些矛盾只存在于大陆。例如说:员工在入职前,或者是在面试的时候,不应该问自己的福利待遇,而是要在企业工作了一段时间后,通过同事的了解才知晓。为什么呢?因为如果问了,就会被企业误认为是“只关心待遇”,当被贴上这样的标签后,员工的工作能力会被忽视,而且企业往往不喜欢这样“斤斤计较”的员工。所以有些员工在面试的时候,连工资都不敢问。 这并不是员工的错,而是企业的错。 企业在招聘的时候就应该要明确规定企业的薪酬福利待遇,正所谓员工明码标价出售自己的时间和能力,企业要付出相应的报酬。大家都有一种感觉就是,新员工入职之处,会很积极很努力的工作,员工是希望自己可以为企业创造价值和利益,有所成就感,但是慢慢就会变成“老员工”一样没有创造力的员工。这可能是员工在伪装自己,也可能是企业的培养自己的员工,没有去鼓励员工去做创新和改变。 在吉姆克莱默的《高绩效管理者》中提到,企业变革,首先管理者要先变革。如果管理者不改变,那么是不会成功变革的。也就是说,当企业管理者希望通过招聘新鲜血脉来刺激团队的时候,首先要改变自己对于团队的管理方法才行。 对于企业是否可以给出明确的薪资待遇,以及每年的工资涨幅等。大部分中小型企业是给不出的。我见过最多的回答是:看今年企业的发展和实际效益的产出。说实话,这并不是一个很负责的回答。我应聘的岗位是前台,我做好的我本职工作,不出现任何差错,就是我要完成的内容,难不成还要让我出去跑业务吗?至于企业的发展和实际效益,那是企业经营者要考虑的,和我一个前台有什么关系呢。 所以,当面临这样的问题时,企业大部分会选择规划企业的未来和给员工规划发展方向。 当某个阶段员工士气低落的时候,企业会选择依靠规划企业的未来,来鼓舞士气,也给员工一些承诺。我朋友跟我分享的是:企业总经理说要带大家去泰国旅游,让大家提前把护照办好,开始没办,觉得不太可能。后来总经理问大家,办了没有?大家说还没办。他说:抓紧时间办,这个项目结束,我们就出发。然后大家开始纷纷办理,结果几年过去了,护照快要发霉了,也没有消息了。 企业虽然畅想的很好,实际上却不能兑现,一次又一次的让员工失望。最后只能是离职或岗位上也不认真的工作了。 其实说白了,只因为这些规定不是人事制定的,而是企业总经理随口制定的。我见过一个企业,所有的福利待遇都是老板想到什么,说什么,不考虑后果,也不好收场。人事很难过,甚至有些待遇是人事都不知道的,只限于某些特定岗位。所以身为人事岗位,当企业出现这些状况的时候,就要想想,是不是自己工作上失职了。 原创作者:曹玉秋,Hr商学院专栏作者,HR管理者,专注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展开全部人贩子要根据其犯罪行为来判断应该判处什么样的刑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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