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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承担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重要职责。尽管检察院的职权性质还有司法权、行政权、多权合一和法律监督权等认知分歧,但至少在宪法定位上,宪法已经从“国家机构组织形式制度”层面直接将检察院明确为“法律监督机关”。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和检察院定位,既是中国近代以来学习外国法律制度的结果,亦有其较深刻的社会时代背景。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展开,面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如何找准定位、实现应有功能,成为不仅关乎检察院自身,而且影响改革全局的重要问题。
我国宪法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监督国家机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文件的合宪性.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的行为。
宪法规定我国的监督机关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以及一府两院工作司法监督;检察院是法律规定的司法监督机关,法院也有内部监督机制; 党的监督,执政党有纪委监督;行政监督,狭义是指行政系统内设立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进行监督,广义的是指社会监督; 即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检查、监察、督促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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