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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承担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重要职责。尽管检察院的职权性质还有司法权、行政权、多权合一和法律监督权等认知分歧,但至少在宪法定位上,宪法已经从“国家机构组织形式制度”层面直接将检察院明确为“法律监督机关”。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和检察院定位,既是中国近代以来学习外国法律制度的结果,亦有其较深刻的社会时代背景。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展开,面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如何找准定位、实现应有功能,成为不仅关乎检察院自身,而且影响改革全局的重要问题。
我国宪法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监督国家机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文件的合宪性.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的行为。
我国宪法的监督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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