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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他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登记不当或使权利人受到损害; 权利人有权要求撤销登记或者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
房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他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登记不当或使权利人受到损害; 权利人有权要求撤销登记或者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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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文件。登记文件用外文书写的,还应当提交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交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日为受理日。登记文件不齐备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受理登记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文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需要对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查看时,申请人有义务予以协助。
房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他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登记不当或使权利人受到损害; 权利人有权要求撤销登记或者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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