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房屋灭失以后物权已经消灭,所以是不能确认物权的。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合法建...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房屋灭失以后物权已经消灭,所以是不能确认物权的。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合法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见,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没有通知的,法院应该行使释明权,要求主张解除的一方及时向对方通知解除。问题是,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一旦提出异议上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裁判。 作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实践中,应该围绕上述法律规定所列举的情形来审查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从而确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1、已灭失的房子不能确认产权。房地产灭失是指房屋因倒塌或拆除而以物理形式消灭。 2、房屋作为登记对象,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对象不再存在,房屋所有权也失去了依赖的基础。房屋灭失后,房屋上设立的各种物权也被消灭,因此,产权无法确认。
1、已灭失的房子不能确认产权。房地产灭失是指房屋因倒塌或拆除而以物理形式消灭。 2、房屋作为登记对象,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对象不再存在,房屋所有权也失去了依赖的基础。房屋灭失后,房屋上设立的各种物权也被消灭,因此,产权无法确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3人已浏览
83人已浏览
226人已浏览
1,4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