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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灭失的房子不能确认产权。房地产灭失是指房屋因倒塌或拆除而以物理形式消灭。 2、房屋作为登记对象,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对象不再存在,...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房屋灭失以后物权已经消灭,所以是不能确认物权的。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合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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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于您父亲生前未主张产权共有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为,房屋同住人生前未对共有产权进行主张,将推定为其对产权登记无异议,视为放弃权利,其继承人不能再对该权利进行主张。
公司破产债务不会消失,公司债务将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公司剩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欠税除前项规定外;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按同一顺序清偿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按照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随意设定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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