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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户籍家庭限购2套住房。非济南市户籍家庭限购一套住房,需提供连续24个月以上在市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该政策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淮阴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高新区。
《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自2016年10月3日起,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已拥有3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暂停在本市部分区域(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下同)向其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部分区域限购一套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市区以及三县一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 二、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限购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限购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核查的配合工作。 三、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办理的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不动产登记、房改购房手续和二手房网上签约的住房套数为准。 四、限购期间,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应提交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购房人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签署购房承诺。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向购房人告知住房限购政策,核验购房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在《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中签署承诺,并将初验合格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录入房地产信息系统,在系统中提交限购查询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购房人委托,携带购房人相关资料,到市房屋档案馆申请核实购房家庭住房情况。市房屋档案馆通过建委、房管、国土、公安、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购房人相关信息后,将核实结果在系统中进行反馈。购房人相关资料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由市房屋档案馆留存。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市房屋档案馆反馈结果办理合同网签,对不符合限购条件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购房人。 六、购房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二手房买卖的,可参照前条办事流程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查询购房家庭拥有住房情况。对于符合购房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并将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复印件,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等证明材料,提交市房屋档案馆留存。 二手房买卖当事人自行交易的,由当事人参照前条提交资料申请办理住房信息查询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 七、对不符合限购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办理合同网签。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网签的,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将不予进行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出具《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并将信息反馈市城乡建设委。
济南住房限购政策:1)、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合同签订时间在2011年3月1日13时00分00秒之前的,不受限购政策限制。2)、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市区(六区、高新区)以及三县一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3)、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内七区已办理网上签约、房屋权属登记、房改购房手续的住房套数为准(网上签约数据来源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来源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登记部门)。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4)、购房人提供的婚姻证明,应当包括结婚证或购房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记录证明。5)、住房,指规划用途为住宅、居住公寓的房屋。6)、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按共同购房人分别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对待,应分别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境外个人购房的应按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规定执行。7)、购房人应主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购房审查资料,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因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信息造成的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等所有损失,一律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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