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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发,应当及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咨询具体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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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上市、协议等方式取得;或者经国家批准申请免费获得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售、交换和赠与获得。
中国不存在私人土地,国有土地的获取方式包括:出让、划拨、转让。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未将承租人作为补偿主体。但承租人能否获得征收补偿,主要取决于征收补偿协议和租赁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对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租赁合同剩余期限和征收补偿范围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归出租人(房屋所有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应当归承租人(实际搬迁人、被安置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和出租人接受补偿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拆迁解除时,当事人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存在争议。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区分以下情况:(1)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以在与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2)房屋性质以租赁为主要用途,租赁合同剩余期限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以在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合理分配,但出租人分配的金额不得超过50%。(3)有证据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或者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出租人未取得补偿费,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获得补偿后主张权利或通过其他行政渠道解决。(4)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停产停业损失的,不予支持。(5)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实际拆迁腾退前,租赁合同期满终止,出租人已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赔偿费的,可以酌情支持。 根据现行法律,承租人在征收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由于没有主体资格,很难介入拆迁谈判和诉讼。在实践中,出租人和拆迁方经常串通,损害被拆迁企业的利益。因此承租房屋的企业在遇到拆迁时要及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维权,否则很可能得不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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