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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否则将面临双倍工资的处罚,凡有员工有意拖延...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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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大多数是由企业提供和制作的,对于企业的每一个员工,从内容和形式上来讲都是统一的;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格式合同条款产生争议的,应作出对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利的解释,那么提供和制作一份合法、严谨的合同显得尤其重要。如提早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给予劳动者一定时间予以研究合同条款,并征求劳动者对合同的意见;在劳动合同中加入“劳动者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认真地阅读了所有合同条款,并对条款无任何异议”的条款;对于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重要职位,应该在合同条款中加入“保密条款”和“竟业禁止条款”。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首先要衡量本身是否具备招工的条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订立劳动合同既要符合国家法、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又要结合实际; 2、劳动合同中的用语要力求准确、明白,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 3、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规定要明确,责任不仅是劳动合同的核心,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之一; 4、劳动合同订立的日期和生效的日期要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九)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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