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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照租赁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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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范围、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证工作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具体负责。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为十人以上的,被征收人代表由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通过推举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确定的被征收人代表不少于十人;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不足十人的,均作为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提前七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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