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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勘查现场、提取痕迹物证、检验尸体、访问群众以及采取紧急措施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并遵守下列纪律: 1.到达现场的所有人员,...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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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自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鉴定人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不得擅自受理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委托的鉴定;(二)不得擅自参加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组织的鉴定活动;(三)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四)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或者礼物;(五)不得擅自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无关人员泄露鉴定事项的工作情况;(六)不得违反检验鉴定技术规程要求;(七)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八)不得在其他面向社会提供有偿鉴定服务的组织中兼职。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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