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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不得擅自受理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委托的鉴定;(二)不得擅自参加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组织的鉴定活动;(三)不...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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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办案人员思想作风建设,严肃办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政“七不准”,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办案人员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不得以案谋私。 2、不准向非本案案件调查人员透露有关正在调查核实的案件情况。 3、有关案件材料(包括各种证据材料、当事人的检查与供述、调查、核实报告、见面材料、领导批示等),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外借、外传,不准让非本案调查组人员阅看和复制。4、调查核实的案卷材料要严格保管。离开办公室时要将案卷材料及时入柜上锁,不得将案卷材料在无人时留放在办公桌上、无锁的抽屉或柜子里;外出办案要做到卷不离身;不准把案卷交给他人保存。 5、不准随便向他人特别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人提供调查组人员及本委领导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家人的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6、不准接受涉案单位或当事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因工作需要需在涉案单位就餐时,经调查组长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吃工作餐。 7、不准索要、收受涉案单位或当事人的物品、现金及有价证券。 8、不准到涉案单位报销任何名目,应由本单位报销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与开支。
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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