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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其居住的市、县;(二)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专人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向所属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经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 其实司法实践中,针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可能存在着两次取保候审,虽然法律上对取保候审的次数没有什么限制,但是在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以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并不会停止下来,不会反反复复取保候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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