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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 1)办证责任。 (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 3)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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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 1)办证责任。 (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 ( 4)物资保证责任。 ( 5)经费保证责任。 ( 6)技术保证责任。 ( 7)施工监督责任。 ( 8)误工赔偿责任。 ( 9)验收结算责任。 (1 0)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 1)施工准备责任。 ( 2)物资准备责任。 ( 3)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 ( 4)工程质量责任。 ( 5)工程保管责任。 ( 6)工程交付责任。 ( 7)竣工验收责任。 ( 8)工程保修责任。 ( 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1 0)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1)办证责任。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 (4)物资保证责任。 (5)经费保证责任。 (6)技术保证责任。 (7)施工监督责任。 (8)误工赔偿责任。 (9)验收结算责任。 (1 0)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1)施工准备责任。 (2)物资准备责任。 (3)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 (4)工程质量责任。 (5)工程保管责任。 (6)工程交付责任。 (7)竣工验收责任。 (8)工程保修责任。 (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1 0)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人。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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