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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 1)办证责任。 (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 3)三通...
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1)办证责任。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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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方亦称发包机构,是指以企业所有权代表的身份参与承包经营活动的一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发包方是发包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它是处于主动的、有利的地位; 2、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是承包项目的乙方。
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 1)办证责任。 (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 ( 4)物资保证责任。 ( 5)经费保证责任。 ( 6)技术保证责任。 ( 7)施工监督责任。 ( 8)误工赔偿责任。 ( 9)验收结算责任。 (1 0)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 1)施工准备责任。 ( 2)物资准备责任。 ( 3)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 ( 4)工程质量责任。 ( 5)工程保管责任。 ( 6)工程交付责任。 ( 7)竣工验收责任。 ( 8)工程保修责任。 ( 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1 0)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承包人和发包人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承包人是指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按照约定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承包商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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