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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证上加上其他人的名字,也就是是增加这个房子的共有权人,共有三种方式:析产登记、买卖或赠与。...
具体可分两种,一种是法律上的共有,即房产登记在原户主和原户主哥哥两人的名下(房产证上可以查看房产权人为几人,具体是谁,一种是事实的共有,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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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不够清楚,建议你与律师联系,不是共同夫妻财产,在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你好,积极应诉。,对于你的妹妹是赠与行为,如果过了户,没什么好办法了。,当然有赡养义务,你好,你提的问题属于相邻权关系。如果他的屋后没有你家院墙隔离的话,说你家站他家流水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因为房屋格局已经形成,相邻关系已经确定。你不需要量。但是你建房屋也要注意相邻关系。不能够侵犯相邻关系。,你爸有资格分到房,你好!交到房管部门。,无效了,您好,根据法律规定,拆迁安置的是产权人,公房安置的是承租人,您的房屋必须确认权属后才能确定补偿,怎么被查封的?情况不明,建议您及时带购房合同等资料,找律师当面详谈,分析研究维权策略。,如果这样不用写遗嘱,只要赠与就可以。,这个问题,只能诉讼解决。,可以协商,不成可起诉,您好!感谢您的信任!的义务,因为你已经履行了付款的义务。你可以起诉要求他协助过户。,证人作证!,具体看双方的协议约定。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间产生的亲属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旁系血亲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可见,在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便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间互有继承权。而被收养人于其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彼此不再相互享有继承权。 但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兄弟姐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解除,相互间的法定继承权也随之消除。被收养人于其生父母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相互间互有继承权。
依据“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之规定,有技巧的处理相关证据,可以提起诉讼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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