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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分配举证责任的办法是谁主张、谁举证,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依法提供相应的证据。 2、但是如果在...
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强制措施期间,因赔偿义务机关造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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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是这样分配的: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由被告对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来提供证据。其中原告是必须承担举证责任的,而被告对上述事项可以举证,也可以不举证。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存在例外的情形,即赔偿义务机关采取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赔偿义务机关证明。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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