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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方式: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原告应当提供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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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这样分配: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则应当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和本人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33号,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举证责任制度中最核心的内容,包括举证责任主体与举证责任范围。举证责任主体是指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对某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的主体,而举证责任范围是指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主体要负责举证的事项界限。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学界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作出,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责任,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二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原告不负举证责任。” 三是“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举证责任”原则。方世荣教授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问题,谁主张谁举证。比如,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举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这些都是原告与被告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规定。对于第三人与法院是否有举证责任,学界却很少有人研究。对举证责任主体认识的不同,也导致举证责任范围的确定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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