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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行...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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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条例规定,首先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于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对于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基本解释: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对于被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行为。在我国,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不适用调解。国务院在1990年发布《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作了修订。 词语分开解释:行政:广义指一切社会机构(包括国家机关、政党、军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的组织管理活动。较狭义指各种国家机关的组织管理活动。最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由法律授权的组织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法所说的行政,就是最狭义的行政。
民事诉讼最早采用现代的简易程序,刑事诉讼在审判程序中引入了简易程序,目前也有不少学者对行政诉讼制度提出构建简易程序的观点。 关于简易程序,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理论上更是众说纷纭,即使是以程序引领实体自居的西方国家,也能找到诸多简易程序的痕迹。《布莱克法律辞典》对简易程序的解释为:以相对快速、简单的方式解决争议或处理案件的没有陪审团的程序。《美国法律辞典》对简易程序的解释是:使一些特定的法律问题可以快捷地得到解决的简化程序。简易程序采用审理的普通形式,但是它简略,根据简化的程序规则进行。其释义中作了进一步说明:简易程序试图迅速而简易地解决法律问题,简易程序没有统一形式。2000年出版的由青年律师国际联合会组织编写的《简易程序》一书,内容涉及到英国、德国、法国、奥地利等25个国家的简易程序。书内介绍,在法国,简易程序被称作“紧急审理程序”,包括各种形式的紧急或简易化的救济。但是,各国学者对简易程序的理解上有其相同点,即凡是不包括与普通审理相同的步骤时,该程序便是简易的。 在我国,关于简易程序的概念尚停留在民事诉讼领域。《法学大辞典》对此解释是: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但我们注意到正在起草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将简易程序纳入了行政复议制度设置范畴。简易程序,可表述为,是法律救济机关审理特定的救济事项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法律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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