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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条例规定,首先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于同时收到行政复...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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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程序:一、复议申请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复议受理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三、行政复议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四、执行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法和行诉法都没有规定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后当事人的起诉标的,也没有注意到不予受理决定与复议决定在性质上的区别。二者起诉条件不同,如允许以不予受理为标的起诉则必须另立法条作为适用依据。但从司法救济的目的来看,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决定了不予受理决定不应该成为司法审查的例外,即使从行政行为的监督方面,赋予法院对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权也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从立法逻辑上看,行诉法和复议法的规定虽有疏漏,但似乎也推导不出不予受理决定不可起诉的逻辑结论。事实上复议机关和法院经常引起分歧的只是起诉标的,其实质是以谁为被告。如果起诉不予受理决定,则复议机关是被告。如果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则作出该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为被告。所以,最简单的做法就是法律直接明确规定不予受理行为本身可以起诉,以避免行诉法第38条适用条件不周延的问题。至于是选择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对象还是以不予受理决定为诉讼对象,可以由当事人自治。
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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