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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买卖房屋的合同,且该合同未附条件或期限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买卖房屋的合同,且该合同未附条件或期限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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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法,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您的问题提得很好。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房屋产权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唯一体现的判决很多,也就是说房屋的买卖必须经过房产部门的登记,才有对外公示的效力,才能证明产权人产权的唯一性。但是,这个观点已经收到挑战,您所说的判决就是对传统观念的一种挑战。但是这种挑战,有其法理的基础,有时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不奇怪。举个例子:开发商将房屋卖给小业主,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开发商的债权人查封了尚在开发商名下的上述房产,为了保护小业主的利益,法院一般会认定产权已经在小业主名下,开发商的债权人无权拍卖该房产实现债权。正如您所言,如果审判实践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将占有即视为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地标志的话,那后果也是不可设想的。国家的法制将受到严峻的挑战!
只要是双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真实的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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