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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你在签庭审笔录前发现记录的内容不一致的,可以要求查看录音录像来核实。若你已经在笔录中签字了,就以笔录记载内容为准。...
庭审笔录可以复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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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不能当做证据使用我国《民诉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可以说我国实行证据法定原则。而庭审笔录,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 ,它是分析案情,正确裁判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 可以说庭审笔录是对庭审过程的文字直播。 在实践操作中,庭审笔录已经出现了诸多不足,比如不够客观、不够公开等,特别是客观性不足这一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很多法院的书记员普遍紧缺,因为招聘了很多临时工,这些临时工很多只需要通过速录考试即可充当“书记员”,这个明显是不合适的,毕竟庭审本身涉及到的都是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书记员应当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 综上,庭审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庭审笔录不是法定民事证据种类之一,不能当做证据使用 我国实行民事证据法定主义,《民诉法》第63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法庭笔录是法院书记员真实记录庭审过程的材料,显示了整个庭审的流程及程序,是法院法官对本案据以认定事实和判决的依据。它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依法不能作其它案件的证据使用。庭审笔录是书记员个人记录的结果,受个人视听,书写,理解分析,概括综合等能力的限制,具有主观性,难免有遗漏和差错,因此《民诉法》第13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查阅权,补正权,并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签字确认。 原告所提供的庭审笔录对所谓另案当事人有证明作用,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免于举证也仅仅限于另案中的原告甲,被告丙,丁三人而已。本案原告乙并非另案当事人,不能免于举证。法律并没有规定此案庭审笔录可以作为彼案的证据,何况据此庭审笔录做出的一审判决因当事人甲上诉没有依法生效。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因为“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在证据的形式上存在着瑕疵或弱点,在某种意义上说存在着伪造的可能和无法鉴定真伪的难处,证据的效力甚至非常微弱。举证需要原件,这一点可以说是对当事人举证时的基本要求。《证据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这不仅是因为有些模糊的复印件可能无法辨认字迹,更是要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质证需要核对原件,这一点可以说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质证时的基本权利。《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单一证据,法官可以从证据是否系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核认定。除当事人对复印件不持异议外,法官对复印件证据进行认证时,需要当事人出示原件,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通常情况下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在识别其真伪上存在一定难度,确实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法律强调了原件、原物的重要性。无论是当事人自己证据的举证、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法官对证据的认证都要十分仔细地核对原件,如果没有其他旁证材料,当事人或法官可能会轻易地对没有原件的复印件说“不”。发生债务纠纷以后,债权人要提供证明双方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果有担保人应提供担保人的相关资料。提供证据时,债权人最好要提供原件,如果实在无法提供原件,在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其他证据,提高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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