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司应承担工伤责任。《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防治办法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被鉴定出是跟上一个工作期间的工作有关的话,是需要负责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被鉴定出是跟上一个工作期间的工作有关的话,是需要负责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防治办法的规定》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
可以申请原公司、原单位赔偿,与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没有关系,但复查的机构资质一般应当高于原鉴定单位的资质。第十九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非林业单位销售原木税率是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3人已浏览
1,087人已浏览
194人已浏览
1,44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