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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
劳动合同的标的物是提供劳动,并按劳动的质量和时间给付报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完成一项工作,最后要提交劳动成果,并根据劳动成果给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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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劳动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则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虽然涉及到劳务,但其目的不在于劳动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手段; 2、要求不同。劳动合同中,不管劳动是否有成果,均能获得报酬;而承揽合同如果没有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 3、独立性不同。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需要服从相对方的安排,其工作具有相对从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4、承担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因为执行职务侵害他人权利时,通常是先由单位先行承担,如劳动者有过错,其后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而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由直接承揽人承担; 5、劳动关系不同。劳动合同反映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以劳动报酬、劳动福利等为核心而发生的合同关系;而承揽合同反映的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发生的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双方在从事劳务活动中的目的与要求不同、独立性和承担责任不同和劳动关系的不同。
1、它们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承揽适用民法典。 2、注册经营方式不同。承揽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劳务承揽合同的员工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工必须按照企业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4、两者违法的后果不同。承揽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务承揽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劳务工派遣中,给对劳务工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之间具有某些共性,比如合同的目的实现都依赖于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动力,且其性质均属承诺、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但是两者又有一定的区别: 第一,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希望承揽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将工作成果得以利益实现化,劳务仅为一种实现其合同目的的手段或过程;劳务合同只关注提供的劳务行为本身,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务的过程即是求合同利益实现的过程。 第二,承揽人请求工作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前提或基础是承揽人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只有提供劳务的事实行还不能请求劳动报酬,如果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约定,承揽方还可追究定作人的违约责任;与承揽合同报酬的债权请求权不同的是,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只要依约提供劳务了,即可享有请求支付报酬的债权请求权,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 第三,承揽人提供劳务具有独立性,具体分为工作上的独立和人格上的独立。工作上的独立是指,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基础上,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人格上的独立是指承揽人不受定作人的管束、约束,享有独立的工作空间,只要在约定的期间完成工作内容即可。综上,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与此有别,劳务合同的雇员服劳务原则上须受雇佣人的监督管理,不具有独立性,故其服劳务时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雇佣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法律尽管规定承揽人原则上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但终究有条件地允许第三人代为完成辅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与之不同,受雇人服劳务以亲自实施为必要,专属性很强,一般不得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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