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
1、格式条款由一方提前拟定。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以及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非正常、合理的收费水平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客户回扣,以承揽业务;(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或者以其相关产业的垄断地位诱导交易当事人,排斥同业竞争;(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规定的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店内设立“禁止外来食品进入”规则属于其利用垄断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这种额外强加给一方义务的做法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3人已浏览
323人已浏览
215人已浏览
2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