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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虚假的销售宣传误导消费者;(二)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
从事绍兴黄酒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 (二)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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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答: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 (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五)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九)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十)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从当前理论界以及行政执法、司法实践领域来看。对经营者的界定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才能成为经营者,否则,即便从事了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也不属于经营者范畴。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从事了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无论其是否具备从事这种行为的法律主体资格,都属于经营者的范畴。第一种意见是从主体资格的角度界定经营者;第二种意见是从行为性质角度界定经营者。 第二种意见无论从法治原则还是从现实合理性方面讲,都有可取之处。相同的行为受到相同的法律评价是体现平等和公平的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的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只要行为人从事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无论其是否具备经营资格,都应当无一例外地受到查处。本案中,不具备从事包括代理销售保险在内的各种经营活动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属部门实施了代理销售保险的营利性服务,其强制保险的行为与其他经营主体在从事相同活动时的行为性质相同,根据现代法治原则,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因而,行政机关所属部门在从事营利性服务时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从法律的实效上看,第二种意见成为主导性意见。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直接将职工纳入经营者的范畴,《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将有关单位和个人纳入经营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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