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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的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对被告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的,应当...
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于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利的漠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授予当事人对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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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于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利的漠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授予当事人对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2、当事人对法院的刑事管辖不满时,只能通过诉讼外的方式进行,提请法院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 3、而法院的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决定行为,不举行听证,纯粹是法院的单方职权行为。 4、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仅是一种审判权的简单分配,没有任何当事人的参与。 5、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要么武断地加以拒绝,要么采取行政性的方式直接驳回。
其次,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的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对被告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若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事实上,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的问题,往往法院内部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主动审查并作出是否移送的决定
首先,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说明》和《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的规定,审判庭前会议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就管辖权提出异议,但理由必须说明。在实务事务经验中,如果对事件管辖权有异议,积极与事务机关联系。其次,根据《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的规定,事务机关应审查被告人或辩护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异议成立时,应依法将事件返回人民检察院或转移管辖权人民法院。如果本院认为管辖权不适合行使,可以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依法驳回异议。实际上,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法院内部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积极审查是否转移的决定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11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必须说明理由。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应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转移管辖权人民法院;如果我院认为管辖权不适合行使,可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办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依法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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