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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刑...
发回重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在审理后作出的发回原审重新审判的处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适用:第一、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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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一般主要是一审审理程序有错误或者是案件事实不清楚等情况,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等于重新按一审程序审理,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请上诉。
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法院判决分定期宣判和当庭宣判,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出维持原判或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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