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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比较多,一般来说,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五种: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人民法院...
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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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在审理后作出的发回原审重新审判的处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适用:第一、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例如违反回避制度、公开审判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组织的组成违法,只有这五种情形下,二审法院才有可能做出发回重审的裁定。第二、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因这一理由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在重新作出判决后,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不可以再次发回重审。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扶养、收养纠纷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对以下几种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漏审并未作出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当事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而不应发回重审。(4)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案件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不适用发回重审。
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五种: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人民法院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发回重审;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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