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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断的定义与法律依据

2024-12-29
申请仲裁期间,当事人若具有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人民法院应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此时,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仲裁时效,也称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在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若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则不予保护。而特殊仲裁时效则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若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而权利人提出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对于劳动仲裁,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则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时效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都是十分重要。一般情况下,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劳动诉讼,否则将丧失胜诉权,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时效中止、中断等规定,则为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提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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