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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2021-12-01
1、债权请求权(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2)基于侵权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3)基于无理由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的费用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2、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的请求权,主要包括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物权是永久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3、人身权请求权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性质不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也不同,应根据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不同确定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0)》第十六条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二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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