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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 [案情] 叶光明(男)和朱桂...
1.“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无法构成“侵犯丈夫生育权”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确定。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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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瞒着丈夫做人流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这属于对于妻子对自己生育权的处分行为,妻子有权决定是否生育。但丈夫可据此起诉离婚,法院应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仅仅是“妻子未经同意擅自中止妊娠“,是无法构成“侵犯丈夫生育权”的。那得看是在什么情况下。首先,妻子为什么要终止妊娠?妻子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擅自终止妊娠”?在其终止妊娠前,作为丈夫的你向其作了哪些思想工作?如果本次妻子不终止妊娠,那么生育下来的会是你们的第几个子女?等等。在这些情况不清楚前,无法让人评判其行为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如果说,丈夫由于妻子拒绝生育二胎而以侵犯生育权为由提起诉讼,那么,妻子同样可以以丈夫强迫其生育二胎侵犯其生育的自主权为由提起诉讼。反过来说,如果作为丈夫仅仅是为了生育二胎而反目,那么这个丈夫是很差劲的,至少他只是把自己的婚姻建筑在生育子女的基础上而并不是对妻子的爱。有了这种丈夫,那是这位妻子的悲哀。当然,丈夫可以要求生育子女,但不能强迫妻子非得这样去做。生育子女是双方的,不能因为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而强迫这一方。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流产。虽然可能对夫妻关系造成伤害,但不构成侵犯丈夫生育权。丈夫不能以享有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有生育权。只有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才能实现生育权。但是丈夫的生育权更多的是靠妻子来完成的,妻子为了怀孕,担更多的生理风险和心理压力。因此,生育权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生育权应该赋予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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