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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之前称之为债务人财产。因此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申请受理之时,而非破产宣...
破产财产,除了没有担保的财产外,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企业在法院宣告其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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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如何区分?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作了清楚的区分。其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由此可见,在新破产法中,破产财产仅在狭义上使用,指在清算程序中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之所以对两者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在此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清算程序居于主导地位,破产财产在广义和狭义上区别不大。破产财产的概念侧重用于清算分配。而在新破产法新增的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重整程序中,破产企业的财产将在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管理下进行继续经营,在成功的重整中,债权人要按照重整计划获得债权清偿,债务人的财产不再用于清算分配。故此时“破产财产”的提法不能准确涵盖重整程序下的债务人财产状态。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专章规定,强调了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法律地位。根据第四章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原破产企业的财产成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务人控制的财产,而是特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财产集合。这种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存在目的的特殊性。债务人财产的存在目的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完成而存在。第二,债务人财产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在债务人财产转化为“债务人财产”之后,这一财产事实上的权利主体不再是原企业的所有者,而是债权人。第三,财产管理主体的特殊性。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负责接管与管理。第四,存在形式上的集合性。债务人财产是一个概括性的财产概念,包括在破产受理时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有财产的集合和权益的集合。
债务人的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论是否由债务人直接占有,二是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既包括管理人了结未结事务的经营收益,也包括管理人基于行使追回权取得的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的、用于破产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相关内容如下: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即企业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通过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合同债权、票据权利、知识产权、代位求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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