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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受理破...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受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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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债务人破产的财产范围有: (一)范围: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二)收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人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1。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偿还取得的财产。2、因未履行合同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因为这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支付时有相应的支付,而且这种支付通常是等价的。3、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股份年终分红,合资企业利润分配。4、破产财产产生的孳息(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收入)或转让所得。比如房屋租赁收入、银行存款、证券带来的收入、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五、继续营业的收益。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能会裁定允许债务人继续经营,此时企业继续经营所得属于债务人财产。6、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的财产。它包括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权利(包括无形资产权)而获得的赔偿;债务人因创始人补足注册资本而获得的财产;因债务人财产执行不当而执行旋转的财产。
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之前称之为债务人财产。因此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申请受理之时,而非破产宣告之时。 《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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