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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除了没有担保的财产外,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企业在法院宣告其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切财...
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 1、有形财产; 2、无形财产; 3、货币和有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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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根据本条规定,债务人财产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有形财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品、办公用品等;无形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2、未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和已成为担保物的财产。 3、位于我国境内和境外的财产。根据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财产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的共有部分。
《企业破产法》第48条: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公司破产实务中,从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实际出发,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除包含上述法律规定的项目之外,还应包括劳动者按照国家政策、、企业制度应享有的其他待遇和经或者诉讼确认应由企业支付的有关费用。
我国现行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已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大量债务不能清偿的问题,在完善各项具体的程序制度的同时,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不仅应扩大到非国有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商自然人,而且应扩大至个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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